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55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