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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93650元; 二、对原告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3元,由原告湖南恒铭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3元,被告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