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天津鑫森鼎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佳顺苑9-1-1701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三号还迁小区期房的《房屋买卖协议》于2020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天津市滨海新区佳顺苑9-1-1701号房屋归还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的房屋占用费44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