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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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宾县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欠贷款本息3万元,后续逾期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