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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护理费11952.18元、交通费300元、辅助器具费110元、误工费17489.45元、残疾赔偿金74648.37元,计120000元;余下医疗费43361.43元、营养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2240元、鉴定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25715.63元,计74917.0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在商业险中予以赔偿,两项合计194917.06元,扣除其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外,尚应赔偿184917.06元,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计2254.50元,由***负担25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负担1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