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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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来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绍兴诗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来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46786.76元及利息1023.27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来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被告***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