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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金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担保追偿款11828929元; 二、被告温州市翔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担保追偿款14495286元; 三、被告温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担保追偿款13331785元; 四、被告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合计396560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908元,由被告温州市金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翔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温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