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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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55,400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51,800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并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6元,由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986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301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