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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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295.31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1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