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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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 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返还工程保证金300,000元,不足部分由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由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1元(***已预交),由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71元(***已预交),由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