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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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沣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归还***借款5191962.73元及利息(以5191962.7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按月息1.5%计付;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月利息2%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4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540元,由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此款已由***垫付,冯氏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向***结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