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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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金地自在城3期28号1001室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合同编号:3101SJXXXXXXXXXXXXX)于2020年6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租赁房屋返还原告***; 三、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述房屋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的租金6,600元; 四、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述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6月26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租金6,600元的标准计算); 五、原告***收取的房屋押金6,600元,不予退还;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负担75元(已付),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