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宁洋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宁洋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9344.92元及利息(其中228086.17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算,471258.75元自2017年4月1日起算,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率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宁洋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665元,减半收取6833元,财产保全费4441元,合计11274元,由原告南京宁洋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8元,被告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