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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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汇德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盛唐时代(北京)数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盛唐时代(北京)数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天津汇德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查阅、复制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查阅; 二、被告盛唐时代(北京)数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原告天津汇德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查阅; 三、驳回原告天津汇德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盛唐时代(北京)数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