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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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鳌源锻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鳌源锻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3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被告山西鳌源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