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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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诸城双元建材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共同偿付原告诸城双元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63076.5元,违约损失49310元,共计11123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诸城双元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8元,减半收取7659元,由原告诸城双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安装分公司共同负担7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