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及被告黔西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1728830.51元(被告黔西县交通运输局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义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海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附电子版光盘),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