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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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凤城市大石牛电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城市大石牛电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5650元; 二、被告凤城市大石牛电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6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被告凤城市大石牛电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