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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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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杨立平、严静、王峰、徐蓉、宁波普益合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泫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8)粤0304执36348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杨立平15万元、严静3.75万元、王峰40万元、徐蓉7.5万元、宁波普益合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6575万元、深圳前海泫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6.12万元】,对被执行人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粤03民终1560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骏腾吉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刁志根、郭惠、赖晴、许晓星、李礼、程建聪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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