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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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旅游团款648194.75元; 二、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美丽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9年11月度团款利息以1551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12月度团款利息以49302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计5210元,由被告厦门欢兔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