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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734760元中,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重庆中集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734760元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公司在被告***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三、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734760元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在被告***投保的乘客座位险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四、原告***、***、***734760元中,扣除保险公司的230000元、被告***已赔偿的50000元,还有45476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54760元。 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