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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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 南京东骏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隆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骏公司货款185805.95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3元由被告隆盛公司负担,于支付上列欠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