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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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 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