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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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教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0000元,并按照该金额为基数支付利息,其中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计算,2018年9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计算,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本金60000元而产生的逾期罚息887.25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其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保全担保费1500元、律师费30000元; 被告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确认原告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大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通用装配线(含打包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项义务范围内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驳回原告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16.48元,减半后计收取9458.24元,由被告***、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大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00元,由原告重庆西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