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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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51899.26元; 二、确认原告***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0元,由原告***负担3780元,被告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