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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银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0095053.21元; 二、被告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银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95053.2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慧隆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笃瑞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东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九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物流有限公司、临沂慧隆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国鲁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笃瑞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东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