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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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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华业东方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项490626.2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业东方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9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华业东方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2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2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华业东方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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