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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鼎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泸溪衡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泸溪衡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湘西鼎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吊租金120120元,由原告湘西鼎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被告泸溪衡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69720元的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被告泸溪衡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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