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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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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144000000元及截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回购溢价款2223645.5元,并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项下违约金(其中自二○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止的违约金为374691.96元;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上述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144000000元及回购溢价款2223645.5元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以下方式计算:B1类投资人,以欠付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共计24639315.1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溢价率15%计算;B2类投资人,以欠付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共计19564536.98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溢价率15.4%计算;C1类投资人,以欠付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共计17887296.47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溢价率15.6%计算;C2类投资人,以欠付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共计25958301.38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溢价率16%计算;D1类投资人,以欠付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共计20375046.53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溢价率16%计算;D2类投资人,以欠付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共计37799149.04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溢价率16.4%计算。年按照365日计算)。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款项7847535.31元从违约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二、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违约金(以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共计146223645.5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上述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三、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损失135739.52元。

四、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且总金额不超过306470000元的范围内,对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质押登记编号为03***4673《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908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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