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工电梯租赁费105683.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工电梯租赁费15333.33元; 三、第三人马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工电梯租赁费16583.33元及电梯出场费10000元,共计26583.3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4.85元,由原告***负担1405.85元,由被告黑龙江建工公司负担2414元,由被告***负担190元,由第三人马华伟负担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