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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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弘恩药业有限公司 亳州元升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弘恩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亳州元升药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1426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56元,由被告湖北弘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