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国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宁波天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杨亚芬、宁波国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6执25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5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