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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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454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元(预交),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宁波野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