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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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 3314471.5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沙玛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波沙玛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6100元,由被告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沙玛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