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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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尉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3民初775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芳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康宁宁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