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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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拓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子矶支行 江苏捷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拓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617300元,并支付以1617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6元,减半收取9678元,由被告南京拓祥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