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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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购车款577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以432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3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0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1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2018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67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1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