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久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4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人民币608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6元;由被告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602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剩余人民币1064元退还原告。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2114元,由被告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