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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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 三亚天泽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园山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龙园山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借款利息人民币4600万元; 二、被告***、***、***、***、***对被告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园山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80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龙园山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上述费用,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80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