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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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汪青113960元; 二、被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汪青5572.2元; 三、被告李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汪青3718.2元 四、驳回原告汪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90元,被告李开春负担67元,原告汪青负担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