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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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4045.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滁州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214045.13元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0元,由原告***负担6872元,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