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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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江苏速必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756178.05元,其中支付***、***、***706178.05元,支付江苏速必达物流有限公司50000元;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1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66933.4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683元,减半收取7341.50元,由***、江苏速必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139元,***负担2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