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取回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56763.18元为共益债务,以被告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财产清偿; 二、驳回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0元,由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70元,被告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152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