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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蜗牛(北京)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阳澄湖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0297.03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0179.45元,以及以230297.0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8元,由***负担10842元,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8元,由***负担10842元,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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