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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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0297.03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0179.45元,以及以230297.0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8元,由***负担10842元,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8元,由***负担10842元,苏州湖畔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