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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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保全及执行中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