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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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各项损失合计385511.56元,扣减已付的10000元,尚应给付375511.5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非医保费用16015.74元,扣减已付13000元,尚应给付3015.7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由***负担66元,由***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