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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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 青岛飞创宜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飞创宜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6,0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86,08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未付货款286,08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90元,由青岛飞创宜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592元,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负担4712元,四川省隆昌海燕橡胶有限公司11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