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尚欠全部借款本金549587.22元;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62451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以尚欠借款本金59341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以尚欠借款本金592738.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以尚欠借款本金582339.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以尚欠借款本金58167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以尚欠借款本金55021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549587.22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收,对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分次偿付合计11776.81元可先行冲抵本项应收利息,若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9368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4.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