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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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鸿凯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3723号 原告:东营鸿凯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呈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川,山东恪诺里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营鸿凯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东营鸿凯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营鸿凯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洁宏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仪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