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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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 三门天野织带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三门天野织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截至2019年2月19日止合计为57455.62元,之后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三门天野织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20元,减半收取9410元,由被告三门天野织带有限公司、浙江三门佳迪橡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8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